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債權人 呂芸蓁 債務人 鄭啟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請求金額2,500,000元,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顯已逾前開規定之限度,其利息請求逾年利率20%之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