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2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