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癸字第1301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以下簡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4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刑保字第9600132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98年4月23日南市警一刑字第09841168490號函暨所附報告書附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資認定受刑人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刑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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