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張進江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 陳冠呈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