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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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陳玉梅
陳政治
49號 陳人齊 陳志航
49號 陳銘枰 被告 林蕃薯 被告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前曾於101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所占用原告之土地地號及該地號土地最新土地謄本正本,與被告何人占用何筆土地之面積。原告僅於101年
8月27日陳報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謄本,而無訴狀中所提及之193地號土地,經本院電話聯繫後,通知原告需再補正,原告所補仍為系爭175地號土地之謄本,與本院前裁定及電話通知意旨不符,故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所占用原告之土地地號及該地號土地最新土地謄本正本,與被告何人占用何筆土地之面積若干亦應一併陳報。
二、依謄本所示,被告於系爭175地號土地上設有地上權,故原告應釐清所欲請求者究為返還土地或塗銷地上權,並補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