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俊傑 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蕉杏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之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已提出則無庸再重覆提出。
四、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六、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