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乙○○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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