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72號聲請人 林裕聖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6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萬7,225元(含112年1月及2月工資2萬2,170元、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合計15萬5,055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2年6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方同意資方分24期給付如調解方案之數額,給付期間自112年7月20日至114年6月20日,約定每月20日為給付期日(逢假日順延),第1期給付期日為112年7月20日,最後1期為114年6月20日,每期給付數額如調解方案,上述約定期日及應給付數額,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⑸資方給付勞方(林裕聖)177,225元,如下內容:①112年1月及2月工資22,170元。②預告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合計155,055元。第1期給付7,600元元,第2期至第24期每期給付7,375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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