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ISMA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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