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5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5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536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權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銨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