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上訴人范松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上訴人 謝東儒
謝東樹 謝清秀 謝清光 謝俊民 謝信民 謝煥祥 謝清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裁量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上訴人請求裁判分割,洵屬有據。而系爭土地面積3,138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謝東儒、謝東樹(下稱謝東儒等2人)表示願於分割後繼續維持共有,其餘被上訴人謝清秀等6人亦曾有此表示,則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自無採變價分配方式為之。上訴人所提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乙案,經鑑價為分割後各區塊土地總價值最高,對兩造最有利,因謝東樹所有鐵皮屋及供謝東儒等2人與家人居住使用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乙案編號87⑴部分,仍具相當經濟價值,應予保留,故將該部分歸由謝東儒等2人取得,並按附表編號2「分割後土地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考量其餘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將單面臨路之編號87(0)部分歸由上訴人取得,兩面臨路之編號87⑵部分歸由謝清秀等6人取得,並按附表編號3「分割後土地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避免難以整合處理臨路問題;編號87⑶部分為6公尺寬之道路供通行使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較能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及最符合系爭土地整體利用之經濟效益。反觀謝東儒等2人、謝清秀等6人依序提出甲案或修正戊案、戊案(即原審卷二63、191、217頁土地複丈成果圖),因甲案編號87(0)部分呈L形,不利建築使用;戊案將供兩造通行之道路劃設於中央偏左側位置,並有2處曲折轉彎,其編號87⑴、87⑸、87⑹部分呈現多角不規則狀,且編號87⑶至87⑺部分面積狹小,亦不利建築使用;修正戊案亦有如戊案之類此問題,均非適宜。又採乙案分割後各區塊土地單價經鑑定後並不相當,應依其價值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由上訴人、謝東儒等2人依附表所示金額補償謝清秀等6人,較為公允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提出乙案及建議提高鄰路價格作為補償(見原審卷三149、197頁),原審已採用乙案併金錢補償之分割方法,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另提附圖修正後乙案(見本院卷25頁),核係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予斟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周群翔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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