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佑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偵字第1180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中共制式黑星手槍壹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拾捌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80號被告賴佑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ㄧ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中共製半自動手槍1支、制式子彈21顆及彈匣2個,係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2月27日刑鑑字第0930016510號槍彈鑑定書可憑,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中共制式半自動黑星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個)經鑑定後認係中共製NORINCO廠77型口徑7.62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具殺傷力;另扣案18顆子彈(不含已經實際試射3顆)認均係口徑7.62mm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2月27日刑鑑字第0930016510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憑(見93年度核退字第339號偵查卷第13至18頁),均屬違禁物。又被告賴佑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3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案全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
三、末查,扣案經鑑定試射之子彈共3顆均經實際試射而滅失,有前開鑑定書可參,已失其等違禁物之性質,自無從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一併宣告沒收,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