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士達衛咖啡烘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 李泰龍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請求原因事實及理由、法律依據?若僅為法定代理人,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夏進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