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傑 即樂米動物醫院上列上訴人李文傑即樂米動物醫院與被上訴人 陳思瑾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關於上訴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屬財產權上之請求,核此部分不真正連帶債務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又關於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命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