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5號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台北縣新莊市○○路○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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