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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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88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李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而依原告提出之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如因本約定書而涉訟時,立約人與
貴行合意由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且本件並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故原告向本院起訴,即
違反上述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至於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支
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言詞
辯論,亦與同法第25條規定「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同,自
無該法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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