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

債權人 鍾生財

潘明顯

洪碧雲

陳淑英

林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本件為各自債權,應各繳費500元)

陳報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各為何?及李泰龍之住所地址為何?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業於112年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264號函准予廢止、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12年4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569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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