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榮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榮進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劉榮進於民國99年4月20日因發生車禍,造成顱骨骨折併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前額葉挫傷出血、多處臉骨骨折、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橈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經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緊急救治,於當日進行腦壓監測器植入手術及骨折外固定手術,並於99年4月28日接受骨折復位及內固定手術,於99年6月1日出院,被告復於99年6月17日入院,在該醫院接受拔除骨內固定物、傷口清創、外固定、膝上截肢手術,於99年7月22日出院,目前腦部仍因受創嚴重,意識不清而無法溝通等情,有前揭醫院99年9月20日診斷證明書1紙、照片4張附卷可考(參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8號卷第50至52頁)。
(二)經本院向被告目前接受照護之私立 玉妹 紀念護理之家函詢被告最新狀況及是否可至本院接受訊問等情,私立玉妹紀念護理之家100年6月28日玉護字第1000628041號函檢附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診斷書載有「證明及醫囑:被告因腦傷後所致之失智症,無言語表達能力,日常生活需旁人協助照護。」(參見本院100年度他字第1號卷第9至11頁)。
(三)另被告確於99年4月20日發生前開車禍,經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急救,於99年7月22日出院後,因傷勢嚴重傷及腦部而居住在私立玉妹紀念護理之家,目前仍無法言語及自理生活等情,業據被告之胞兄 劉天富 陳明 在卷(參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8號卷第48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警員 周炫彬 100年7月1日所製之職務報告書各1份及照片3張附卷可稽(參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718號卷第43頁、100年度訴緝字第17號卷第6至9頁)。
(四)依上各情綜合以觀,足認被告之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依首揭規定,應於其回復前停止本案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