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承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承揚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潘承揚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潘承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違背安│有期徒刑│100年5月30│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交│100年6月│臺灣│100年度交│100年7月│彰化地檢│││全駕駛│6月,如│日│0年度速偵│彰化│簡字第1231│20日│彰化│簡字第1231│13日│100年度│││致交通│易科罰金││字第1097號│地方│號││地方│號││執字第40│││危險罪│,以新臺│││法院│││法院│││23號(l00││││幣1千元│││││││││年度執緝││││折算1日│││││││││字第638││││。│││││││││號)│├─┼───┼────┼─────┼─────┼──┼─────┼────┼──┼─────┼────┼────┤│2│違背安│有期徒刑│100年5月12│彰化地檢10│臺灣│100年度交│100年7月│臺灣│100年度交│100年7月│彰化地檢│││全駕駛│6月,如│日│0年度速偵│彰化│簡字第1149│1日│彰化│簡字第1149│29日│100年度│││致交通│易科罰金││字第989號│地方│號││地方│號││執字第│││危險罪│,以新臺│││法院│││法院│││4023號(l││││幣1千元│││││││││00年度執││││折算1日│││││││││緝字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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