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705號聲請人同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錦秋 相對人 劉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玉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