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建言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元: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