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毅文選任辯護人呂雅莘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毅文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上午8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新和路○○○鄉○○道路交岔路口時,明知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應注意而未注意對向車輛,逕行左轉進入產業道路,適有告訴人 許雅慈 騎乘車號000-000重機車從對向駛來,高速衝撞被告黃毅文車輛右後方,因此受有右眼眼球破裂、玻璃體出血、視網膜剝離、喪失視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付訖和解金予告訴人,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和解筆錄、告訴人所簽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第279至281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