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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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被告 饒倫宏
劉泓明 張武雄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簡芳潔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