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婚聲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婚聲字第195號反請求原告 黃俊豪 反請求被告 潘品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反請求被告履行同居,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反請求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請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反請求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5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