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是否接續竊取車號000-000及BVH-432之機車部分(見偵卷第15、17、129至
132頁),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予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12日下午2時30在本院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