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5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乙○○提起給付扶養費等之訴訟,業經本院以99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因放棄國籍,而無法取得98年度所得資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臺北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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