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債權人 黃領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紘大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冠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紘大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即冠穎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在苗栗縣竹南鎮,非本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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