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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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713號債權人 李珅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鴻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陳鴻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11月
10日」?(利息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