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1日│97年8月11日│97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820號│偵字第4820號│字第189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4236號│4236號│890號││├────┼────────┼────────┼────────┤││判決│97.12.09│97.12.09│97.12.09│││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判決││4236號│4236號│890號││├────┼────────┼────────┼────────┤││判決│97.12.29│97.12.29│98.01.0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848號│字第848號│字第1391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7日│97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859號│字第84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簡字第│││事實審││4801號│563號│││├────┼────────┼────────┼────────┤││判決│98.01.09│98.06.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簡字第│││判決││4801號│563號│││├────┼────────┼────────┼────────┤││判決│98.02.02│98.07.2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71號│字第104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