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7列「等語,」之記載後補載「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並於犯罪事實欄之末補載「致生危害於安全」,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