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後,本院95年度執字第1054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5年度執字第1054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訴字第35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