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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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淑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