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39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吳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廿一世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於鈞院尚有確認債權存在訴訟尚未終結,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本院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