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抗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行政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區管理處確認土地經營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99年度再抗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