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2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862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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