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 黃大煒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 律師被告 王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