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代理人 張瑋澄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陳興華 等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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