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許淑娟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勇順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估算被告座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建物占用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並提出原告該土地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上開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