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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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上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林琦勝 律師當事人與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18,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