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蔡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茂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鄒明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