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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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二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分別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此有如附表所示三份判決在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