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法矯字第097000989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