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家倫魏成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魏家倫即魏成整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消債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聲請人自承其並無固定雇主(見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卷,下稱司執消債更卷,第184頁),且聲請人目前投保單位為屏東縣營造業職業工會,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1份附卷可稽(見司執消債更卷第38至41頁),足認聲請人並無固定雇主而無固定收入。此外,聲請人陳報之保證人 李雅慧 投保單位為屏東縣室內裝璜職業工會,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見司執消債更卷第42至44頁),難認有固定收入,本院司法事務官雖函請債務人重提保證人,然債務人於民國105年7月5日具狀陳報無法覓得保證人,此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63頁)。是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嗣債務人於105年10月14日聲請撤回更生程序,惟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之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撤回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規定。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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