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