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2,691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609元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