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謝卓庭 被告 簡漢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漢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卓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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