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向 多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隆盛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2萬6,000元(遷讓房屋部分286萬2,000元+8個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