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