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郁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郁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曾郁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詐欺集團擔
任提款車手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是手段、罪質相似,且期間相隔不到半個月。兼衡各罪所生危害、被害人所受損害、受刑人素行及犯後態度。以及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定執行刑之刑度。再參考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定刑之意見後,受刑人在意見調查表上勾選無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10年12月15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號111年5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號111年6月29日彰化地檢111年執字第3248號2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2月15日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111年7月22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111年10月3日雲林地檢111年執字第2440號3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110年12月16日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63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5號111年11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5號111年12月21日雲林地檢112年執字第208號4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10年12月14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5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4號112年2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4號112年3月16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彰化地檢112年執字第2467號5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10年12月14日6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10年12月14日7加重詐欺有期徒刑1年4月110年12月2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7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號112年3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號112年4月19日彰化地檢112年執字第20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