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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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學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28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桃簡字第20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趙學文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上午6時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0號前,見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 張育鳴 放置於該處之芒果3顆(價值共計新臺幣90元),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10年11月22日死亡乙情,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
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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